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要承担哪些责任?
时间:2022-5-27 08:49 作者:!admin 分类: 无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要承担哪些责任?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其案由区别于一般的健康权纠纷。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有两个主体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下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不瞒十八周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因为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分为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
★详细规则原则情况如下
1.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认为没有责任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要承担责任;简单地讲就是学校通过举证,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尽到管理指责的,这样就可以免责,否则学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需要举证证明学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第三人致害行为采用的是补充责任,及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一种间接侵权责任,责任形态属于补充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⒈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⒊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⒋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⒌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⒍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⒎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⒏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⒐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⒑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⒒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作为家长应该如何去做呢?
⒈.应当教育未成年不要参与对自己人身可能会有伤害的危险行为,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2.告知未成年人如果受到伤害,第一时间要选择报告老师或者家长并及时就医,避免造成其他不应有的伤害;
3.家长应当及时留存伤害行为发生的必要证据,比如监控录像或学校等第三方机构对发生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通过报警寻求帮助,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家长可以与侵害方及学校等相关责任方协商如何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