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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通知(怀宁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时间:2023-3-22 09:32     作者:!admin     分类:


会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会东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

现印发《会东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请遵守。

会东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会东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提高医疗救助整体水平,有效帮助解决城市困难群众就医问题,本方法根据省、州有关指示精神,整合我县具体情况,特修订。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二条 按照因时制宜、多渠道融资、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出的原则,按照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规模和县级财政资金承受能力进行有限援助。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我县所有贫困城镇居民因病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实际对象为:

(1)城镇贫困人口、孤儿、独特贫困儿童和城乡生活津贴目标。

(2)城市低收入家庭患有重大疾病(严重疾病:1。糖尿病;2.败血症;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癌症;5.严重精神疾病;6.耐多药性肺结核;7..HIV机会性感染)。

(三)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纳入医疗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措施及援助规范

第四条 根据不同的援助目标,城乡医疗援助采取支持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配资产援助等方式。

(一)城镇特困人员、孤儿、独特贫困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

1.支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金额按原上级有关文件支付规范的民政支助部分给予。

2.疾病医疗援助。城市贫困人口、孤儿、独特贫困儿童、生活津贴对象因疾病住院的,需要及时实施援助,不设立援助起支线。援助目标可以在一年内一次或多次享受医疗援助,实际援助比例为:

(1)城市贫困人口和孤儿住院援助。住院总费用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可报销金额,剩余部分按100%的援助比例给予援助,但自然年度最大援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目标和独特困难儿童住院援助。住院总费用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可报销金额,其余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自然年度最大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住院的医疗救助,按照生活津贴对象的援助政策实施。

第五条 审批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以下费用。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类商业保险报销或赔偿的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城镇居民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要求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申请救助。

(1)支持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程序。

每年11月底前,乡(镇)将城镇贫困人口、孤儿、独特贫困儿童、城乡生活津贴目标,报县民政局批准,由县民政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到县医疗保险局,完成上述人员第二年保险缴费,县医疗保险局根据本年度名单不再改变被保险人信息。

(二)开通“一站式服务”医疗救助程序。

1.符合援助要求的农村援助目标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在申请入院手续时,应当核对援助目标的许可证。许可证号由城乡医疗保险指定组织登录城乡医疗保险ID号和患者住院号。

2.救助目标康复结账时,县医保局金融保险系统通过系统方案设置一键生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和应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救助目标只需支付县医保局报销和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后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使救助目标在获得城乡医疗保险补偿的同时获得医疗救助补贴。

3.定点医院每季度到县民政局清算医疗救助资产,结算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1)金保系统打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明细表(医疗机构查询-医疗机构表-民政住院援助结算表);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单正本一份;

(3)患者户口复印件、身份证扫描件各一份。

(3)未开通“一站式服务”医疗救助程序。

城镇贫困人口、孤儿、独特贫困儿童、城乡生活津贴目标住院,凭医院发票、出院证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赔偿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填写《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援助规范审批,报县民政局季度审批。县民政局批准后,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援助资产分配给乡(镇)财政办公室,通过社会方法分配给援助目标;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援助资产由县民政局按照社会方法分配给援助目标。

第六章 管理和监管

第七条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事务,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的各种运行、监督、管理计划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 县民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带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县财政局承担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分配必要的工作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应用;县卫生计划生育局承担医疗救助机构的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监督医疗救助机构落实优惠政策;县医疗保险局负责帮助有关部门确保医疗救助财产安全稳定运行;医疗保险指定医院配合城乡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县民政局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核实和批准目标,避免虚假冒领,确保项目资金专项使用;县审计局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督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安全运行,避免侵吞。

第九条 会东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原《会东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会东府发布)〔2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