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代开建材普票怎么做
个人申请代开建材普票怎么做
个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主要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1份(适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
2、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1份,
3、个人委托他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收到稳岗补贴计入哪个科目
收到稳岗补贴计入哪个科目
稳岗补贴属于一项政府补助,账务处理如下:
情况一:
1、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如果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从递延收益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情况二:
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如果直接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温馨提示:
①采用净额法的企业,可以直接冲减相应成本费用科目。
②实务中,若无法判断是补偿以前期间,还是以后期间的,直接按照情况二做账就可以。
货币供给增大利率上涨怎么处理
货币供给增大利率上涨怎么处理
货币供给增大利率上涨的相关情况如下:
1、货币供给增加,但物价水平和人们的通货膨胀预期不变,这会导致短期利率和长期利率下降。
2、货币供给增加,短期利率下降,但随着物价水平缓慢上升,消费性支出增加,债券需求减小,长期利率上升。
3、货币供给增加,人们产生通货膨胀预期,债券需求减少,利率上升,人们的收入增加,必然伴随着货币供给的增加,财富在货币和债券的分配出现偏离,从而增加人们购买债券的需求,降低利率水平。
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债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主要如下:
购入的时候,
借:债权投资—成本,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贷:银行存款,
确认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处置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债权投资—成本,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购买债券的利息如何做账
1、购买债券的利息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2、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3、如果支付的买价中包含了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则应当借记”应收利息”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4、存款所得利息在会计分录中一定要记入并冲抵财务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适用6%增值税税率或者适用5%征收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依据(财税【2016】47号):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加班费用的相关处理
加班费用的账务处理主要如下:
借:销售费用(销售人员加班费),
制造费用(生产工人加班费),
管理费用(管理人员加班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支付加班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司法拘留一般多少天
法律分析:
法律中规定最长不能超过15日。司法拘留也是属于拘留中的一种,当然这与常见的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都是不太一样的。而说到司法拘留的期限,具体司法拘留的期限是多久,当然还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律师怎么收费 律师费一般多少钱
总体上律师收费是自由的,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讨价还价),可以自行设定。
一般律师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一、常规收费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
二、包干收费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费用而负责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收费标准在常规收费中一审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高。
三、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
律师代理费影响因素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离婚律师费用标准
执业律师代理参与离婚案件的调解诉讼,除每件收取3000-50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1、1万元以下免收;
2、1–10万元(含10万元) 标的额X(6%–9%);
3、10–20万元(含20万元) (标的额-10万元)X(4%–8%);
交通事故调解收费
收费标准为1500~2000元,律师参与交通事故调解次数一般以2次为限。
律师代理原告方:收费标准为诉讼标的(指要求被告赔偿的金额)5%~8%,一般最低不少于3000元。
律师代理被告方:收费标准为诉讼标的(指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3%~5%,一般最低不少于2000元。
律师收费 相关法条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律师怎么收费 律师费一般多少钱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单位: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
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
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50万元5-6%
>50万元,≤100万元4-5%
>100万元,≤500万元3-4%
>500万元,≤1000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亿元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上有没有限制?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上有没有限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